留置的财产价值不可以少于债务。留置的财产如果是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所以债权人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债务,而不能少于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