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会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都具有特定身份,因而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往往构成共同实行犯。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工作人虽之间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其财物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但是如果在共同受贿中,不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利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的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没有利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只起到帮助和教唆作用。也就是说,他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这一身份并没有在共同受贿中发挥作用,其作用与没有特定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相同的。因此,这些行为人往往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应考虑两点:一是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双方在日常活动中联系紧密,具有建立在共同财产关系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这使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的共同受贿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二是认定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条件,即双方要有共同的受贿犯罪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前提。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共同受贿的认定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一样,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受贿,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自己并没有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也没有要求行贿人将财物交给家属,而是指定交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收钱后告知家属,家属保管并共同使用 受贿 款 此类情形中家属虽然知悉当事人的受贿行为,并明知是受贿款而接受并使用。但其并没有参与当事人的受贿行为,客观上其没有实施受贿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受贿。这种情况下,家属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知情人,可以作为案件的 证人 。家属保管赃款或者消费赃款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行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单独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1.家属单独收取他人钱财,事后将收钱的事情及 行贿 方请托事项告诉国家工作人员,之后国家工作人利用手中职务完成了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此情形下对家属的行为如何界定 实践中对此种情形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此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不属于共同受贿。理由为:家属不具备主体身份,手中也没有职权,家属的受贿罪不成立。只能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论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家属的行为构成受贿共犯。本人认可第二个观点,家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首先,家属主观上有收受他人钱财的故意。再次,客观上家属有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并将他人请托事项转达给了国家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 经济犯罪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这种情况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受贿罪论处。 2.家属收受他人钱财后,没有告知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了其想要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家属收取了行贿人的钱财,都会告知国家工作人员,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这种情形。如,当事人事主管部门领导张某的妻子李某,在家收取了来求她丈夫帮忙办事的赵某5万元钱,拿到钱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将其收钱的情况告诉张某。而过后,张某觉得赵某工作上有能力,便在他提拔时主动推荐,并给了很大的帮助,使赵某顺利升职。 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家属收取他人钱财的事情并不知情,虽然客观上为当事人谋取了利益,因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无收受他人钱财的客观行为,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 刑法 》。
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是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27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常见的是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而存在。
一、配偶、子女作为帮助犯主要表现在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创造条件,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收受贿赂事项,传递信息,沟通关系并收受财物;协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索取财物等。
二、配偶、子女作为教唆犯主要表现为诱导、劝说、催促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受贿犯罪的故意,并实施了受贿行为。
对于上述情形,若能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实施了帮助或者教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但要注意的是,配偶、子女明知他人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而代为收受,但事先没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根据法律规定及刑法共同犯罪理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主要是配偶及子女)共同受贿,是共同受贿犯罪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二者之间有特殊的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的财产关系上的共同利益关系。那么,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构成受贿罪共犯有哪些情形呢?
1、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其收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创造各种条件的,构成共犯。
2、请托人找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其请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为其谋取了利益,近亲属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犯。
3、近亲属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财物,而共同享受的,不构成共犯。此种行为属于知情不举,依法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