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民主权利: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 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