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一般不可以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设立居住权主要是为了实现物尽其用,保障居住权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使居住权人盈利赚钱。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