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民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 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