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民主权利: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 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