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一般不可以使用代为保管的财物。保管人除不能自己使用外,也不能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