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业主都不可以拒交物业费。除非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