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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1 20:24:56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借贷合同等合同中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债务人不按约定用途、期限清偿债务;以及债权人未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是什么

法律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是什么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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