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中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2、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