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不公平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规定,对于城管执法不公平的,公民可以就具体执法人的行为去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去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或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此不服的,公民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尽快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诉求会进行逐级转派,在规定工作日必定会有回复,基于事实对回复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或多次对不满意不合理之处进行投诉。同时追加对主管部门以及主管领导的投诉。一般街道一级的执法队伍的执法授权管理单位为区一级的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应的领导是大队长。对于街道主管的领导是综合执法办的主任。对口分管领导一般是对口副主任。再加上夹在在中间的执法中队的中队长。
按照相关规定,城管是下属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可以上当地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网上信件投诉或者打电话到当地城市管理局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城管确实有执法不公,违规违法的情况下,去城管大队找领导,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我遇到的情况是打12345反映,但是没用,然后就又去城管大队找他们领导,要求按法律法规办事,然后读了这些法律给他们听:
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执法办法》31条……
根据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会先警告教育或下发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但是硬性规定要警告3次以上。
三十二条: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然后向他们要求出示《温馨告知书》、《善意提醒书》、《三次警告书》和《限期整改书》
并说明情况:偷袭性没收东西之前,连限期整改口头警告都没有,而所谓口头警告后没收,适用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商贩,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贩适用的是上面提到的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对于他们执法标准随意变动,我们很担忧恐惧。
还用到了《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条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着装规范、整洁,标识统一。执法部门执法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的手续。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和擅自处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
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
(二)对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并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自动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退还。
第十九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第二十四条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相关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其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建议和批评,积极处理申诉、检举。
然后我出示了当时执法的监控视频,认为城管执法不合法不合规,所以不认同这种偷袭性没收货物及其处罚决定,要求退回违法扣押物品。
并对他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希望执法人干部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语言,进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全面推动,不断深化落实721工作法的。加强现场执法管理,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杜绝粗暴执法、过激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规范执法信息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城市执法不公平可以投诉、复议或者是起诉。
法律分析
对于城市执法部门不公平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可以就具体执法人的行为去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去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或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或更改其执法行为,对此不服的,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依法告诉(起诉),申诉、控告或司法机关依职责依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的意思和行为。讼,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事”。诉不是指辩论和辩护,是诉的表现形式。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属于讼。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社会公德也称公德、公共道德,它是相对于个人私德而言,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所谓私德,一般指个人私生活中的行为及个人的品德表现、生活习惯和作风等。而社会公德指的是个人的行为同集体、阶级、民族、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需要用公共生活准则去调节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其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3、 派出所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投诉人不存在认知偏差,没有冤枉城管执法的话,投诉他们对他们还是有影响的。城管也受上级部门管理。他们的工作纪律和工作方向也会受到相关考核。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投诉人不存在认知偏差,没有冤枉城管执法的话,投诉他们对他们还是有影响的。城管也受上级部门管理。他们的工作纪律和工作方向也会受到相关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