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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发布时间:2023-04-21 20:59:57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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