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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中有正当防卫的存在吗

发布时间:2023-01-19 21:05:29

盗窃犯罪中有正当防卫的存在。当盗窃的一方侵害本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时,本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盗窃犯罪中有正当防卫的存在吗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入室盗窃反杀不属于正当防卫?

入室盗窃被打死,属于防卫过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对于盗窃行为可以正当防卫吗

当然可以!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在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你可不可以正当防卫,和究竟是盗窃还是抢劫没有关系~!只要法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正当防卫,当然要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是否超过一点限度就是一般犯罪和暴力犯罪中有无防卫过当的要件。

针对盗窃的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而针对抢劫的无防卫过当~~

唉,真不知道挂着那么多奖章的律师是什么思维,是法学科班吗?还是就考个司考就上岗了?呵呵。这个题真没必要讨论“转化型抢劫“的问题”......

入室盗窃.被杀死.属于正当防卫吗

不能一概而论 要看具体的情况啊

盗窃犯罪中有正当防卫的存在吗

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

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防卫方面的要件是:①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②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五,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

1、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 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 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吗?

葛某发现一位有些年纪的中老年人正推着自己的电动车往前走,眼看着就要消失在人海中。又气又急的葛某来不及思索,立刻拔腿追向偷车贼,本着对小偷的痛恨,葛某飞起一脚踹向偷车贼,将偷车贼踹倒在地。

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

挨了一脚的偷车贼倒在地上一直没有起身,且呼吸急促浑身发抖,眼看着似乎要不行了。这下子葛某也觉得很尴尬,让他守着偷车贼吧,自己又是受害者,因此自认“仁至义尽”的葛某还是在拨打了急救电话后骑车离开了现场。纵使葛某急救电话拨打的较为及时,可等120赶到现场时,偷车贼还是已经病发去世。

通过尸检结果显示,曹某的死因是因为冠心病突发猝死,并非是葛某之过,司法鉴定认为葛某飞起的那一脚对曹某的死亡只占到5%~15%的责任。

可这样的结果曹某家人并不接受,将葛某告上法庭,向葛某索赔112万余元的补偿款,其中丧葬费为38164元,剩下的108万余元都是死亡赔偿金。

葛某属于正当防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发时曹某还在进行偷车行为,但偷车并非抢劫,而是盗窃,如果曹某真的是防卫过当,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盗窃犯罪中有正当防卫的存在吗

在此案中曹某虽然偷了葛某的车,却并没有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曹某是推着车缓慢向前行走,葛某想要制止曹某只需要走过去即可,根本不需要踢上一脚,因此从行为上来说,葛某是存在一定的过度阻止。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曹某的死亡主要是因为其自身病症,并非是葛某之过,这才是葛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葛某毕竟在曹某的死亡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时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的赔付的。只不过由于曹某本身有错在先,葛某的赔偿程度业有限,只需要根据他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对曹某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进行转换。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葛某需赔偿曹某家属56392元。

这样的结果一出不论是曹某家属还是葛某都难以接受,葛某认为自己不需要进行任何赔付,曹某家属则认为葛某赔少了。当然曹某家属这个时候也意识到他们索要的112万元实在过于夸张,因此主动“降价”,要求葛某赔付30万元即可。

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因此均选择继续上诉。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的审判结果并没有任何偏差,葛某虽然就曹某之死有一定的参与度,但本质上葛某还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他的防卫行为只能说有些过激,可毕竟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因此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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