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一并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从物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虽交付主物未交付从物的,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使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力一般不能及于从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