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借贷合同公证过后是否具有优先清偿权

借贷合同公证过后是否具有优先清偿权

发布时间:2023-04-21 22:03:45

借贷合同公证过后,不具有优先清偿权。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的,则债权人依法就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公证只是对借贷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借贷合同公证过后是否具有优先清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温馨提示:
本文【借贷合同公证过后是否具有优先清偿权】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