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是: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对房屋质量进场整改;房屋质量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