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家属做证人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可以。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只要是没有胜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无牵连的,都可以作为证人的,证人证言会在查证后在能作为有效证据。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作为证人,但因为存在近亲属的利害关系证明效力差,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关于近亲属的划分,在不同诉讼中范围不同,其中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比较窄,而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是比较宽的,还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在三大诉讼中,即使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只要不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那么就都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当事人的家属能做证人。只要是生理上、精神上不存在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或者年幼的人,知道案情的都可以作为证人,也都有作证的义务。这说明当事人的家属也是可以成为证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可以的,对于证人法律没有约束,了解事实即可。亲属可以作证,但是亲属证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较低,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综合上面所说的,被告在请律师的时候是可以请自己的亲属来为自己当辩护人,但是必须要合法的办理相关的手续,这样法院才会认可,在法庭上是没有亲情所在的,只有证据才能更好的说明案件的情况,所以,不管是不是亲属都应该要有证据才能打赢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