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股东会召集权产生的纠纷,能够协商的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会召集权一般规定: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