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行政途径,即行为人可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有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2、司法途径,即行为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环保之诉;
3、自行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可自行协商解决。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