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而买受人已经获得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