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且需要两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见证人是代书遗嘱的强制性规定,但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见证人。若见证人不符合条件的,代书遗嘱不产生相应效力。
代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当事人不能或者不会自行书写遗嘱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签订遗嘱。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 遗嘱 属于《 民法典 》中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一般就是指有他人代替被 继承人 书写遗嘱内容。而这个时候,代书遗嘱如果想要生效的话,则也是要满足规定的要件才行。这个时候代书遗嘱必须要见 证人 作证吗?
一、什么是代书遗嘱
一般来说,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通常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当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时,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他人代写的遗嘱便是代书遗嘱。由他人代写的遗嘱应当完全反应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代书遗嘱必须要见证人作证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具体来说,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二)、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有三类人不能成为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应当注意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债权人 、 债务人 ,共同经营的 合伙人 ,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四)、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从法律中规定的代书遗嘱生效的要件中可以知道,如果此时没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话,那么代书遗嘱一般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另外,这里的见证人还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也要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不一定需要见证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不需要见证;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是需要见证人的,一般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与遗嘱代写人不同,遗嘱代写人是根据立遗嘱人口述内容,代写遗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遗嘱人选择代书遗嘱的,应当让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到场进行见证,然后让其中一人代为书写,书写完毕的,应当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以下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且见证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