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追究外国人犯罪的规定: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中国相关法律。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相关法律。
《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对追究外国人犯罪的规定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的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他法律规定等。
《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由我国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的,由外交途径解决。针对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有四种情形:
(1)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2)根据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一般而言,对于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适用我国刑法
(4)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外国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不过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对外国人进行拘留审查的,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外国有人外交特权的,通过外资途径解决。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对外的交流是越来越多的,很多的外国人到我国学生和工作,而外国人到我国的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 门通报情况,并报公安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 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