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不可以改变用途。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的行为构成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