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购房受托人反悔的可以主张债权。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实际出资人无法要求取消交易。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