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条件有: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房屋所有权人;赠与房屋具有权属证件、不存在房产纠纷;具备书面的赠与合同与赠与公证书、相关税费已缴纳完毕;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