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产继承的分割如下:
(一)归居住使用者所有,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二)各继承人对房屋遗产份额享有均等的所有权或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