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是不可以随意免除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债务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有处分的权利;并且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