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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效力公证

发布时间:2023-04-22 03:03:22

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依法开具的公证,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效力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其他条件。

执行效力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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