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所有权是指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的义务如下: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