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按以下规定确定新承租人: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协商不一致的按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的顺序选择继续承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