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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1-14 12:47:36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进行代理活动,处理法律事务的,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进行法律活动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若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的,被代理人若不认可该代理行为,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可以不承担,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自行承担。

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正常费用,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本人承担。代理人的后果由本人(即被表见代理的人)承担。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代理人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表见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表见代理可分为以下三类: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

4、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是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

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承担。

被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1、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 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 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 《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 。 (2)、转托他人代理 转托他人代理(也称为复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无权代理 a、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b、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4)、表见代理: 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保险员被开除 北京 体育公司)。还需具备: a、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b、本人存在过失 c、相对人为善意 (5)、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b、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c、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d、违法代理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对“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问题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当代理人不当履行代理时,对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往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行使代理责任时,我们要注意 法律知识 的运用,不可随意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责任法律如何规定的

代理责任法律作出了以下规定:

1、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委托代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会,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 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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