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的先决条件:
1、并购时的适当谨慎程序;
2、并购的董事会批准文件;
3、股东批准的并购文件;
4、法律要求的国内与海外的审批;
5、并购前后的税款清结;
6、特别合同和许可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