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界定: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且必须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
3、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4、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而无法得知。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