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指的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即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