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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程序

发布时间:2023-04-22 05:55:33

见证取样程序:建设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检查委托单上的签名;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现试样不合格情况时首先要通知见证单位。

见证取样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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