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条件:境外债务人必须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境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无利润可分配;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合资他方或其他股东的同意;必须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同意;股权转让不得改变企业的外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