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