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债务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债权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债务人有权拒绝。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借款。银行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