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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3-04-22 06:48:39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有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被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处之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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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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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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