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

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

发布时间:2023-04-22 07:05:50

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但对保险公司的客户的保单基本利益是不会有损害。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温馨提示:
本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