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股权不能重复质押,外资企业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股权质押应当注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股权是否能质押或者存在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