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处理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人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损害债务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