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介绍人没有保证责任。借贷关系中的介绍人起到的仅仅只是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