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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21 21:19:28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不能协商一致,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单方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首先我们来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还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其次我们来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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