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送养人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