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2、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
3、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4、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