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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2 08:20:41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为,债权人需要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有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例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需提交破产申请书。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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