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提供真实情况,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