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的条件是:
1、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2、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3、被担保人不得是亏损企业。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二)被担保人不得是亏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