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债务重组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有,部分债务以资产清偿,部分债务转为资本;部分债务以资产清偿,部分修改其他的债务条件;或者部分转为资本,部分修改其他的债务条件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